(本标准中文版经适当修订,仅供参考,有关标准条款的最终解释以英文版为准。)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要求,以便公司能:
a) 制定、维持并实施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事宜;
b) 向利益相关者证明公司的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受地域、行业或公司规模的限制。
注:建议读者参阅SA8000指导文件,了解有关本标准条款的解释。
II. 规范要点及其解释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当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公约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和第105号公约(强迫劳动及抵债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集体谈判权)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公约(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第146号建议书(最低年龄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和第164号建议书(职业安全健康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职业康复与就业/残疾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公约(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妇女歧视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的组织或商业实体的整体,包括所有人员(如董事、高级行政人员、经理、主管和非管理人员,无论是直接雇佣、合同制聘用,还是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2. 供应商/分包商: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份,或者被用于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
3. 分供商: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份,或者被用于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
4. 补救行动:因侵犯SA8000标准涉及的工人权利而对工人或前任雇员采取的纠正措施。
5. 纠正行动:为确保不符合项立即和持续纠正而采取的系统性改变或解决办法。
6. 利益相关者:关心公司社会表现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 儿童:任何年龄低于十五岁的人。如果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 未成年工: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 童工:低于上述儿童定义所规定的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46号规定的除外。
10.强迫劳动: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被榨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或者为了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工作或服务。
11.救济儿童:为了保障曾经从事童工后来被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
12.家庭工人:在直接或间接的合同条件下,不在公司场所为公司工作,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人,不管是谁提供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IV.社会责任要求
1. 童工
准则:
1.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 公司应建立、纪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救济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儿童, 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公司应提供足够的支持让这些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建立、记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向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书的儿童、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年龄或正在就学的未成年工推广教育,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上述儿童或未成年工不在上课时间工作,儿童和未成年工每天用于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小时。
1.4公司不得将儿童或未成年工安排在危险的、不安全的或者不健康的环境中,无论是在工作地点或外部其他地方。
2. 强迫劳动
准则:
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开始雇佣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 健康与安全
准则:
3.1 公司应考虑本行业和其他任何特定的危险,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应采取足够的措施,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根源,以防止任何由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事故和伤害。
3.2 公司应任命一名高层管理代表负责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负责实施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条款。
3.3 公司应确保所有员工定期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记录在案,对于新进及调职员工应安排重新培训。
3.4 公司应建立一套制度,以检测、预防和应对可能危害全体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 公司应为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和饮用水,在必要时应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施。
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应确保宿舍设施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准则:
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
4.3 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
5. 歧视
准则:
5.1 公司不得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倾向、工会会员、政治派别或年龄的原因,在处理有关聘用、报酬、培训、升职、解聘或退休事务时从事或支持歧视行为。
5.2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行使其所遵守信条和习俗的权利,也不得干涉员工满足有关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倾向、工会会员或者政治派别所需要的权利。
5.3 公司不得允许性强迫、性威胁、性虐待或性剥削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接触。
6. 惩罚措施
准则:
6.1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强迫,以及言语侮辱。
7. 工作时间
准则:
7.1 公司应遵守有关工作时间的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标准工作周应遵守法律规定,但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安排员工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所有加班工作都应支付额外津贴,在任何情况下每名员工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7.2 除非以下第7.3条许可,所有加班工作必须是自愿的。
7.3 如果公司作为谈判一方,与具有相当代表性的工人组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自由谈判并达成集体协议,根据协议可以要求加班工作以达到短期的商业需要。任何这类协议必须符合上述第7.1条的要求。
8. 工资报酬
准则:
8.1 公司应确保标准工作周的工资总能达到至少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还能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应确保不以惩罚为目的扣减员工工资,并应确保定期清楚地向员工提供详细的工资福利构成;公司应确保工资福利的支付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工资报酬应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以方便员工。
8.3 公司应确保不采取纯劳务性的合同安排或者虚假的学徒计划,以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9. 管理体系
准则:
政策
9.1 最高管理者应明确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该政策应:
a) 包括遵守本标?刑蹩畹某信担?
b) 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其他适用法律、遵守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尊重国际公约及其解释(见本标准第二节所列)的承诺;
c) 包括持续改进的承诺;
d)有效地记录、实施、维持和传达,并以浅显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包括董事、高级行政人员、经理、主管和非管理人员,无论是直接雇佣、合同制聘用,还是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e)对公众公开。
管理评审
9.2 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标准要求和公司签署的其他要求,定期评审公司政策、程序及表现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持续有效性。必要时应修订和改善管理体系。
公司代表
9.3 公司应任命一名高层管理者代表,无论他是否负有其他责任,以确保公司达到本标准要求。
9.4 公司应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一名自己的代表,就有关本标准的事项与高层管理进行沟通。
计划与实施
9.5 公司应确保公司全体员工都懂得和实施本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a)明确界定角色、责任和权限;
b)对新进和临时员工进行培训;
c)对现有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
d)持续监督有关活动和结果以达到公司政策及本标准要求,证明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的管理
9.6 公司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在评估及挑选供应商和分包商(适当时,包括分供商)时应考虑其达到本标准要求的能力。
9.7 公司应保留供应商和分包商(适当时,包括分供商)有关社会责任承诺的适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承诺:
a) 遵守本标准的所有条款(包括本条款);
b) 根据公司要求参与公司的监督检查活动;
c) 对违反本标准要求的任何不符合项及时采取补救和纠正行动;
d) 及时、完整地向公司通报与其他供应商、分包商和分供商的任何相关业务关系。
9.8 公司应保留合理的证据,以证明供应商及分包商达到本标准要求。
9.9 除上述第9.6条和9.7之外,如果公司接受、处理或推广家庭工人作为供应商、分包商或分供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公司应采取特别的步骤,确保这些家庭工人同其他直接雇佣的员工一样获得本标准的保护。这些特别步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 依法签定书面的采购合同,并要求至少符合最低标准(根据本标准要求);
b) 确保家庭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明白并实施采购合同要求;
c) 在公司场所保存综合的记录,详细列明家庭工人的身份、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以及每名家庭工人的工作时间。
d) 定期安排预先通知的和突然袭击的监督检查活动,以核实他们是否遵守书面采购合同的条款。
处理疑问和纠正行动
9.10 对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的有关符合或违反公司政策或本标准的疑问,公司应调查、处理并作出反应;如果员工提供有关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公司不得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歧视行动。
9.11 对于已经发现的任何违反公司政策或本标准的事项,公司应采取适当的补救和纠正行动,并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调配相应的资源。
对外沟通
9.12 公司应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就公司实施本标准要求的表现,定期向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数据和资料,所提供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评审和监督检查结果。
核实渠道
9.13 如果合同有要求,公司应向寻求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资料和渠道;如果合同有进一步的要求,公司应透过采购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和分包商提供上述相似的资料和渠道。
记录
9. 14公司应保留适当的记录,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要求。